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4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翠雲
黃旭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 律師
鄧雅茹 律師 劉建志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宋曉婷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
錢清祥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黃旭杰、陳翠雲各新臺幣(下同)9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財產權訴訟;第二項及第三項則分別請求被上訴人應連續七日於雅虎奇摩網站首頁及中國時報等三家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併於被上訴人所發文之部落格將道歉啟事刊登其上一個月;被上訴人應於多位親友面前公開澄清事實並向上訴人道歉,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故應分別徵收裁判費。是就上訴聲明第一項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第二項及第三項部分,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38,715元(計算式:29,715元+4,500元+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