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0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金騫 上列上訴人林金騫與被上訴人 黃珈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