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39號原告 李剛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郁翔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297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