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67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德成 相對人優可森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輝雄 相對人 田岳勳 上列當事人間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一八三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一年度司裁全字第七二六號所命聲請人提供之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壹張(A97101),准變換為同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及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726號裁定,提供以97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2,400,000元一張(A97101)為提存物,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存字第183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提出裁定書、提存書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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