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閎翔陳映惠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743元,應繳裁
   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3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1
   件及繕本1份、被告張閎翔、陳映惠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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