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204號
原 告 王貴美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
複代理人 歐連中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洪碧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13日下午3時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