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3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303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2年10月30日以92年度訴字第1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已於94年2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95年7月13日上午10時許,在台北市○○區○○○路○段○○○號前,見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鑰匙仍插在電門孔內而未取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機車騎走而竊取得手,供己代步使用。嗣於95年
7月15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前,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於警詢時所指述失竊之情節相符,且贓物認領保管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失竊(尋獲)電腦輸入單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94年2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業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徒刑(尚未執行完畢),素行非佳,竟趁機竊取被害人所有之機車,造成被害人之損失及不便,危害社會治安,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按,本件被告犯罪之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之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同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另公訴意旨認被告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所載之手機,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云云。惟查,附表編號1之事實為本院95年度易字第201號判決效力所及,另編號2至4之事實則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593號判決確定,上開部分均經檢察官撤回起訴,此有撤回部分起訴書附卷可稽,故此部分之事實自無庸予以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育珍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時間│地點│失竊財物││號││││├─┼──────┼────────┼─────────┤│1│94年不詳時日│台北市文山區景美│MOTO60i手機一支(││││夜市│序號│││││000000000000000)│├─┼──────┼────────┼─────────┤│2│95年5月│台北市文山區景美│MOTO手機一支(序號││││夜市│000000000000000)│├─┼──────┼────────┼─────────┤│3│95年5月│台北市文山區景美│OKWAP手機一支(序││││夜市│號000000000000000)│├─┼──────┼────────┼─────────┤│4│95年5月│台北市文山區景美│BENQ手機一支(序號││││夜市│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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