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31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二四號,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一,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聲明不服,分別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字第八九號裁定駁回,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二號裁定駁回,諭知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肆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聲請人支出││││(45748+44910+156214)=││││246872。│├──────┼────────────┼────────────┤│第一審鑑定費│壹萬陸仟捌佰捌拾元│聲請人支出(16080+800)=││││16880。│├──────┼────────────┼────────────┤│合計│貳拾陸萬叁仟柒佰伍拾貳元││├──────┼────────────┼────────────┤│相對人應負擔│壹拾陸萬零捌佰捌拾玖元│相對人負擔61%。││訴訟費用額│││├──────┴────────────┴────────────┤│計算式:(000000+16880)×61%=160889(元以下四捨五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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