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2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蔡玉雪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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