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羅金仁 於民國86年12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6年12月29日起至116年12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清償日期、利率及計收標準,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羅金仁於87年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05計算,借款期限自87年1月23日起至107年1月23日止,分240期每月23日攤還本息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羅金仁除已償還之本息外,尚餘欠本金251,236元及利息與違約金,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嗣於88年12月13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丙○○、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放款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電腦查詢單影本1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另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業已通知債務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已送達相對人,惟迄今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義忠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96年度拍字第11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台東縣│台東市○○○段││241│建││4│19.68│全部│乙○○持有││1│││││││││││1/2│││││││││││││丙○○持有│││││││││││││1/2│└─┴───┴────┴────┴────┴────────┴─┴──┴──┴──────┴─────────┴──────┘┌─────────────────────────────────────────────────────────────┐│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1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建││││積││備考││││││材料及│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物││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次│計│及用途│積│位│││││││││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及│││││││││││││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面│││││││││││││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積│││││││││││││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0│1│豐谷北路480│豐康段│2層加強│6│9││││││││2︽│1│││平│全部│乙○○││0│5│號││磚造住家│9│1││││││││2騎│8│││方││持有││1│2│││用│.│.││││││││.樓│3│││公││1/2│││││││1│9││││││││7︾│.│││尺││丙○○│││││││6│1││││││││5│8│││││持有│││││││││││││││││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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