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93號聲請人甲○○
6號4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06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0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賴柏仲┌──────────────────────────────────────────────────────┐│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甲○○│渣打銀行東內壢分行│99年1月31日│120,000元│AA三八一五0二│││1│││││八││├─┼─────────┼─────────┼───────────┼────────┼────────┼──┤│00│甲○○│渣打銀行東內壢分行│98年12月31日│150,000元│AA三八四三五九│││2│││││二││├─┼─────────┼─────────┼───────────┼────────┼────────┼──┤│00│甲○○│渣打銀行東內壢分行│98年12月31日│100,000元│AA三八四三五九│││3│││││一││├─┼─────────┼─────────┼───────────┼────────┼────────┼──┤│00│甲○○│渣打銀行東內壢分行│98年3月31日│50,000元│AA三八一五0二│││4│││││三││├─┼─────────┼─────────┼───────────┼────────┼────────┼──┤│00│甲○○│渣打銀行東內壢分行│98年5月31日│50,000元│AA三八一五0二│││5│││││四││├─┼─────────┼─────────┼───────────┼────────┼────────┼──┤│00│甲○○│渣打銀行東內壢分行│98年7月31日│50,000元│AA三八一五0二│││6│││││五││├─┼─────────┼─────────┼───────────┼────────┼────────┼──┤│00│甲○○│渣打銀行東內壢分行│98年9月30日│50,000元│AA三八一五0二│││7│││││二││├─┼─────────┼─────────┼───────────┼────────┼────────┼──┤│00│甲○○│渣打銀行東內壢分行│98年9月30日│50,000元│AA三八一五0二│││8│││││六││├─┼─────────┼─────────┼───────────┼────────┼────────┼──┤│00│甲○○│渣打銀行東內壢分行│98年10月30日│150,000元│AA三八四三五九│││9│││││三││├─┼─────────┼─────────┼───────────┼────────┼────────┼──┤│01│甲○○│渣打銀行東內壢分行│98年11月30日│70,000元│AA三八四三五九│││0│││││四││├─┼─────────┼─────────┼───────────┼────────┼────────┼──┤│01│甲○○│渣打銀行東內壢分行│98年11月30日│30,000元│AA三八四三五九│││1│││││0││├─┼─────────┼─────────┼───────────┼────────┼────────┼──┤│01│甲○○│渣打銀行東內壢分行│98年11月30日│50,000元│AA三八一五0二│││2│││││七││├─┼─────────┼─────────┼───────────┼────────┼────────┼──┤│01│甲○○│渣打銀行東內壢分行│98年12月30日│50,000元│AA三七六一二0│││3│││││三││├─┼─────────┼─────────┼───────────┼────────┼────────┼──┤│01│甲○○│渣打銀行東內壢分行│98年11月30日│130,000元│AA三八一五0二│││4│││││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