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九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煙蒂貳支,及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晚間八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段○○巷○○號三樓,經警查獲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其所有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煙蒂二支,及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一個,被告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臺中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三六號、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二六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前開物品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扣案之煙蒂二支內摻有第一級毒品洛因,及扣案之塑膠袋一個其上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情,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調科壹字第○九一○○二一七五七○號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惟煙蒂內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已無法與扣案之煙蒂二支剝離,且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餘粉末亦無法與扣案之塑膠袋一個剝離,應全部視為查獲之毒品,均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