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2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保興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保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保興前犯業務侵占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34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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