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2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志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志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志祥(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參酌上開各罪之宣告刑之總和、各刑中之最長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40、251至2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918、4919、4920、495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聲請書附表就此部分漏載,應予補充)之內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且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並考量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自不能重複執行,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鍾貴堯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附表:受刑人翁志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680次)犯罪日期110年2月2日108年10月18日108年10月19日至109年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42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572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57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交簡字第64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40、251至25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40、251至253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12日110年4月27日110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交簡字第64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918、4919、4920、495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918、4919、4920、495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12日110年11月10日110年1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747號(已執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627號(111年度執緝字第1472號)(編號2至3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627號(111年度執緝字第1472號)(編號2至3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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