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金上訴字第2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11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人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4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828、371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葉人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葉人瑋(下稱被告)於上訴狀及本院審理時,均具體陳明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範圍僅限於刑之部分,有關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論罪及沒收宣告等,均非本院上訴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科刑所依據之犯罪事實與罪名:㈠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葉人瑋與 黃韋林 (經原審另行審結)、 陳鉅弦 (待原審另行審結)及「 王永慶 」及所屬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詐術,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各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由陳鉅弦、黃韋林、葉人瑋依「王永慶」或陳鉅弦指示持提款卡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黃韋林、葉人瑋並將提領款項交付陳鉅弦,陳鉅弦再將贓款交回予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嗣經警方調閱相關提款機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
㈡原審認定之罪名:
被告就附表編號1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就附表編號2至17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三、被告刑之減輕事由說明:㈠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
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
㈡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犯行,業如前述,因其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洗錢罪,均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即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於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自白減輕其刑之事由,併予敘明。
四、對原審量刑事項暨上訴理由說明:㈠原審於量刑時,固曾說明被告所涉輕罪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之自白減刑事由,暨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事由,就被告所涉如附表所示17次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至1年5月,固非無見。然查:
⒈被告自偵訊至法院審理時,就其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行,
亦均坦承,原審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符合減刑事由未予說明,且於適用刑法57條量刑審酌時,亦未審酌,尚有未妥。
⒉原審固先說明被告所涉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之輕罪即一般
洗錢罪,均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事由,並說明將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此部分減刑事由,然觀諸原審於判決理由㈥量刑審酌說明時,就被告此部分業於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完全未予說明暨審酌,尚難認原審於量刑時,已充分審酌被告此部分量刑因子。㈡被告上訴主張其自案發後均坦承一切犯行,請求從輕量刑等
語,經核原審既有於量刑時漏予審酌被告於偵、審期間均自白一般洗錢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之量刑事由,認被告上訴有理由,應由本院就原審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五、量刑及定執行刑審酌:㈠審酌被告正值盛年,卻不思以正當途徑謀取生活所需,明知
詐騙集團對社會危害甚鉅,竟仍為圖謀個人私利,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合作,遂行詐欺集團之犯罪計畫,騙取告訴人積蓄,不僅使他人財產權受到嚴重侵害且難以追償,同時妨礙檢警追緝犯罪行為人,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重創人與人間之信任基礎,亦助長詐騙集團猖獗與興盛,犯罪所生危害非輕,益見其法治觀念淡薄,價值觀念偏差,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失以獲取諒解;然衡以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中,係底層負責提領贓款之車手,非屬集團內之領導首腦或核心人物,僅係被動聽命遵循指示,層級非高,獲利亦屬有限,且自偵訊至法院審理期間,就其所犯全部犯行均予坦承,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事由,兼衡其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行為次數、參與犯罪之程度、前科素行、所獲利益、各次犯行之罪質、告訴人受騙之損失,暨被告於原審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與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㈡審酌被告所涉17罪,係參與同一組織期間於近1個月內所犯,
時間相近,犯罪目的相同,行為態樣相似,並審酌被告目前年僅26歲,身體健全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追加起訴,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原審判決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王永慶」犯罪組織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金額及時間匯入帳戶提領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及金額(均不含手續費)罪名及宣告刑01 張筱婷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旅宿業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需依指示操作退款,致張筱婷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㈠110年05月07日18時25分許㈡4萬9987元 葉瓊芳 申設之内湖康寧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韋林葉人瑋110年5月07日18時31分許至同日19時36分許㈠家樂福青海店:2萬元、2萬元、9000元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逢甲分行:900元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02 鄭安廷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網路購物之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系統異常之故,須依指示操作退款,致鄭安廷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㈠110年05月16日19時34分許及同日時43分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20時34分許)㈡2萬9987元、2萬9447元 高郁淳 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葉人瑋110年5月16日19時38分許至同日20時04分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20時34分許至同日20時4分許)㈠臺中逢甲郵局:2萬元、1萬元、2萬元、9000元㈡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金福星店:2萬元、1萬元㈢全家便利商店臺中文華店:2萬元、1萬3000元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03 鄭啟民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網路購物之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系統異常之故,須依指示操作退款,致鄭啟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㈠110年05月16日19時55分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20時55分許)㈡3萬3986元 馮尹瑄 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04 楊喬安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旅宿業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需依指示操作退款,致楊喬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㈠110年5月18日17時14分許及同日時16分、20分、21分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17時14分許)㈡4萬9963元、4萬9976元、4萬9963元、4萬9976元、 陳岳宏 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05月18日17時16分許至同日20時31分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17時16分許至同日19時33分許)㈠統一超商逢大一門市:2萬元、2萬元、1萬元㈡全家便利商店臺中福氣店:2萬元、2萬元、2萬元㈢OK便利商店臺中逢甲店: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㈣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金航發店:800元㈤全家便利商店臺中至尊店: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㈥統一超商逢甲門市:1萬9000元㈦臺中逢甲郵局:2萬4000元、2萬3000元、1400元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05 蕭寧姍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慈善單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系統異常之故,須依其指示操作退款,致蕭寧姍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㈠110年5月18日18時23分許,同日19時21、23及26分許㈡9萬9899元、1萬7819元、6412元、2萬3288元陳岳宏申設之大雅清泉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06 楊舜悰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旅宿業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須依指示操作退款,致楊舜悰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㈠110年05月19日凌晨00時51分許及同日01時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凌晨00時51分許)㈡3萬元、2萬9987元 李倍任 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5月19日凌晨00時53分許至凌晨01時15分許㈠統一超商逢大一門市:2萬元、1萬元㈡全家便利商店臺中福滿店:2萬元、1萬元㈢全家便利商店臺中福氣店:2萬元、2萬元、1萬元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07 王哲彥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旅宿業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須依指示操作退款,致王哲彥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㈠110年5月19日凌晨01時08分許㈡4萬9989元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08 蔣昀 妡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旅宿業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須依指示操作退款,致蔣昀妡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㈠110年05月23日21時06分、09分、29分許及同日22時08分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21時06分許)㈡4萬9989元、4萬9989元、2萬9987元、2萬985元 林俊銘 申設之草屯碧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5月23日21時12分許至同日22時17分許㈠全家便利商店臺中至尊店:2萬元、2萬元、2萬元㈡統一超商逢甲門市:2萬元㈢聯邦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萬9000元㈣全家便利商店臺中俊美店:900元㈤全家便利商店臺中至真店:2萬元、1萬元㈥全家便利商店臺中儷晶店:2萬元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09 劉彥良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網路購物之客服、郵局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須依指示操作以避免自動扣款,致劉彥良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㈠110年05月26日19時40分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20時40分許)㈡2萬8985元歐昆靈申設之潮州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5月26日19時45分許至同日20時54分(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0時45分許至同日20時56分許)㈠全家便利商店臺中至真店:2萬元、8000元㈡臺中逢甲郵局:900元㈢統一超商逢星門市:2萬元、2萬元、2萬元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 鍾維憶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網路購物之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須依其指示操作以避免自動扣款,致鍾維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㈠110年05月26日20時48分許㈡4萬7123元 吳珈儀 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 李家愷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網路購物之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系統異常之故,須依指示操作退款,致李家愷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㈠110年05月26日21時13分許㈡3萬7012元吳珈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韋林葉人瑋110年5月26日21時13分許至同日時42分許台新商業銀行逢甲分行:8000元、2萬元、2萬元、1萬元、4000元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2 汪煜騰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旅宿業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須依指示操作退款,致汪煜騰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㈠110年05月26日21時17分許及同日時21分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時17分許)㈡1萬5015元、5123元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3 胡林柏垣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旅宿業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須依指示操作退款,致胡林柏垣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㈠110年05月26日21時23分許㈡1萬3998元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4 陳伯先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旅宿業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須依指示操作退款,致陳伯先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㈠110年06月02日17時40分許及同日時43分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時40分許)㈡4萬9989元、1萬3998元 孫詩蕙 申設之臺北東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葉人璋 110年06月02日17時01分許至同日18時30分許㈠全聯臺中福星門市:2萬元、2萬元㈡統一超商漢翔門市:2萬元、2萬元、1萬2000元、1萬元㈢統一超商 逢廣 門市:2萬元、1萬3000元㈣統一超商 逢吉 門市: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5000元㈤全家便利商店臺中福大店:1萬3000元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5 李思慧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旅宿業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須依指示操作退款,致李思慧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㈠110年06月02日17時52分許及同日時53分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時52分許)㈡9999元、9999元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6 吳政晃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旅宿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訂單錯誤之故,須依其指示操作退款,致吳政晃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㈠110年6月02日18時10分許㈡3萬2998元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7 秦家隆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網路購物之客服、銀行人員,以電話詐稱因系統異常之故,須依其指示操作退款,致秦家隆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㈠110年06月02日16時55分及57分許、同日17時04分及07分許(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同日16時55分許)㈡4萬9987元、1萬5012元、5012元、3038元孫詩蕙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葉人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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