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合作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張月嬌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4年度北小調字第86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中壢市○○○街○○巷○○號3樓,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