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8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北簡字第58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嘉芸
被   告  俞黃玉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9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輝
              書 記 官 劉曉玲
              通   譯  林素先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玖仟壹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貳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聯邦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合意
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
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3月18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詎被告未定期清償,迄今尚
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等語,爰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
示。
三、被告則以: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係伊所親簽,但伊現在沒有錢
,所以無力償還債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並為被告所不否認,堪認為真正。被告雖辯稱伊現在
沒有錢,所以無力償還債務云云,惟查,債務人縱因目前沒
有金錢致無力清償債務,亦非得為拒絕清償或緩期清償之事
由,是被告所辯自無可取。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
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
七、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220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劉曉玲
法官張明輝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劉曉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