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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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77號聲請人宇進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珮琦┌──────────────────────────────────────────────┐│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宇進通信工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101年4月15日│45,400元│AD0000000││││司李麗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