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簡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山川
蔡榮書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盛地
蔡國寅
蔡順立
蔡金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
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973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
值2,100元/平方公尺×通行面積127.13平方公尺=266,97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