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羅森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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