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二號
上訴人乙○○
國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燕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國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蔡燕明,其新任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次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蘇達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