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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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54號原告 林宣宏 被告 林益宏
林松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2人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43.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各22/188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5,
168元(計算式: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8,7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3.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188=482,584元,482,584元×2人=965,1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善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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