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40號原告 王玉英 原告 王玉蘭 原告 王玉香 原告 王玉尾 原告 王德寶 前列王玉英、王玉蘭、王玉香、王玉尾、王德寶共同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前列王玉英、王玉蘭、王玉香、王玉尾、王德寶共同複代理人 林佳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德仁 、 王玉蓮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貳萬壹仟參佰零壹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