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76號原告 吳國楨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台中市大里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鄭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除去,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81,690元【計算式:被告占用面積90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民國109年1月公告現值74,241元/平方公尺=6,681,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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