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36號原告 王效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恩貴 、 鍾蓮妹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玖萬捌仟參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