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3月27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34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10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0,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