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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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4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被告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詹國耀人被告 詹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一中關於「新臺幣(下同)1,6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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