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仲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四年度執聲字第七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為此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次按刑法第五十條業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二十五日生效,該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增訂第一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又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不見得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檢察官依職權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二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紀錄表編號第一號、第三號法律問題結論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固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本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五十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下稱聲請狀)例稿交受刑人徵詢意願時,該聲請狀例稿「受刑人合於數罪併罰案件如右(並於案號後附註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欄位,就附表編號⒌至⒏、⒓、⒔案件,並未記載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就附表編號⒒案件(102執1778),係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而聲請狀例稿則記載為「可易科罰金」。聲請狀例稿之記載既有上開錯誤及不完整之情形,受刑人基於該錯誤資訊所表達之意願,即有疑義。本件受刑人之意願既非明確,難認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楊仲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10.16│101.10.16│101.10.2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97號│毒偵字第1897號│毒偵字第1963號等││││││├───┬────┼────────┼────────┼────────┤││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15│101年度訴字第815│102年度訴字第3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12.28│101.12.28│102.04.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15│101年度訴字第815│102年度訴字第30││││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01.28│102.01.28│102.05.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88號│執字第488號│執字第1450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10.25│101.11.9│101.12.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963號等│毒偵字第135號等│毒偵字第135號等││││││├───┬────┼────────┼────────┼────────┤││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0│102年度訴字第164│102年度訴字第16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4.29│102.04.26│102.04.26│├───┼────┼────────┼────────┼────────┤││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0│102年度訴字第164│102年度訴字第164││││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05.27│102.06.03│102.06.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594號│執字第1594號│││執字第1451號├────────┴────────┤│││編號5至6,102年度訴字第164號定應執││││行徒刑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11.9│101.12.3│100.11.2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5號等│毒偵字第135號等│撤緩毒偵字第4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4│102年度訴字第164│102年度訴字第16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4.26│102.04.26│102.05.22│├───┼────┼────────┼────────┼────────┤││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4│102年度訴字第164│102年度訴字第165││││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06.03│102.06.03│102.06.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595號│執字第1595號│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725號│││編號7至8,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64號定││││應執行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11.22│101.12.2│101.12.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43號│毒偵字第2211號等│毒偵字第2211號等││││││├───┬────┼────────┼────────┼────────┤││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5│102年度訴字第106│102年度訴字第10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5.22│102.05.23│102.05.23│├───┼────┼────────┼────────┼────────┤││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5│102年度訴字第106│102年度訴字第106││││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06.21│102.07.01│102.07.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779號││││││││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726號│執字第1778號│編號12至13,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6│││││號定應執行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1.12.3│102.1.21│102.1.2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211號等│偵字第1601號│偵字第160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6│104年度訴字第162│104年度訴字第16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5.23│104.09.24│104.09.24│├───┼────┼────────┼────────┼────────┤││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6│104年度訴字第162│104年度訴字第162││││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07.01│104.10.22│104.10.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79號│執字第3448號│執字第3448號│││││││├────────┼────────┴────────┤││編號12至13,本院│原審定應執行徒刑6年│││102年度訴字第106││││號定應執行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編號│1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2.1.2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01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9.24│││├───┼────┼────────┼────────┼────────┤││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2││││││號││││││││││判決├────┼────────┼────────┼────────┤││確定日期│104.10.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448號││││├────────┤││││原審定應執行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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