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3號附民原告 陳明彰 附民被告 蔡嘉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19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包梅真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