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46號原告 吳江 金捉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樹昀 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而本件供擔保之物即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價額新臺幣(下同)1,006,028元,顯然低於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2,594,200元,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6,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楊琄琄附表:
┌──┬─────────┬────────────┬──────┐│編號│標的│價額│總計│├──┼─────────┼────────────┼──────┤│1│臺南市○○區○○段│面積為104.27平方公尺,公││││463地號土地│告土地現值為6,4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土地價│││││額為667,328元。│1,006,028元│├──┼─────────┼────────────┤││2│臺南市○○區○○段│建物課稅現值為338,700元││││8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建物價額│││││為338,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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