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4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勃叡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2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9月13日執行羈押,嗣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2月1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2月13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