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041號
原告 李華榮
何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
吳軒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秀玉 、 許典洲 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