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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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832號
原告 黃仁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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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 熊益煒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