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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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1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文俊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陳泰源

葉榮智

訴訟代理人 陳秋桂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黃采葳

訴訟代理人 蔡永紳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周玲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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