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79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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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966號

原告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訴訟代理人 徐瑋琳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于欣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000元,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本件完整契約書(含約款),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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