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032號
原告 周梓翔
被告 劉子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9萬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4,51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計算之末日為本院收狀日即113年8月6日之前一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魏慧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9萬元
1
利息
9萬元
112年8月5日
113年8月5日
(1+1/365)
5%
4,512.33元
小計
4,512.33元
合計
94,5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