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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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534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被告 林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891,596元(本院頁37),本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然因誤分為簡易事件,依上揭規定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