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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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07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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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被告 詹明輝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對修復費用計算方式仍有調查之必要,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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