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067號

原告 洪文聖

被告 尤枝松

尤俊景

王貴郎

詹少萍

王天生

洪恒南

洪恒泉

洪春南

尤盛戊

王堯民

洪賽花

呂月仔

王翠渟

王明樹

吳美琿

吳美揚

吳美真

吳美賢

王枝

洪慶祥

洪慶發

洪愛惠

林冠志

黃金輝

黃瑤章

黃瑤鵬

黃瑤銘

戴林淑祝

李林淑瑜

林淑琴

王又紳

王貴香

周志龍

周采葇

周玉萍

潘億華

潘雅玲

王志文

曾麒育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885元【計算式:(面積1079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00元×原告持分645/27000)+(面積73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600元×原告持分7/216)=369,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戶籍謄本(註明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家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