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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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067號
原告 洪文聖
被告 尤枝松
林 洪賽花
王 呂月仔
陳 吳美琿
蔡 吳美揚
黃 王枝 葉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885元【計算式:(面積1079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00元×原告持分645/27000)+(面積73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600元×原告持分7/216)=369,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戶籍謄本(註明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