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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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桃園簡易庭113年桃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59號原告 鄧尹婷 住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3段405巷13
號12衖21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政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