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桃園簡易庭113年桃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59號原告 鄧尹婷 住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3段405巷13
號12衖21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政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家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