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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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458號

追加原告 張宸睿

法定代理人 張庭瑋

上列追加原告與被告 洪榮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追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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