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375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信託專簿。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