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7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錦芬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8月2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