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四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路德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路德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路德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南市政局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七日以南市民服字第八七七六九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財團法人名稱及內容變更,經提請本會第三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就該捐助暨組織章程補充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路德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美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杜孟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