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722號
原   告  陳相賓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
資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惟依上開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分之1,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715元(計算式:2,430元×1/2-500元=
7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