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382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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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38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易字第13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仕豪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728號、第1514號),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昌澤書記官李佳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許仕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壹包(驗餘合計純質淨重拾點壹玖陸陸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驗餘合計毛重柒點陸柒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許仕豪前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8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100年12月1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4244號、第56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均以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分別於附表所示查獲時、地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
書記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時、地│犯罪方式│查獲時、地│扣案物品│主文│├──┼──────┼─────┼──────┼─────┼────────┤│一│於101年2月│以吸食器燒│於101年2月│其所有施用│許仕豪施用第二級│││2晚間8時許│烤之方式施│3日下午5時│剩餘之第二│毒品,處有期徒刑│││,在其位於桃│用第二級毒│許,在桃園縣│級毒品甲基│貳月,如易科罰金│││園縣龜山鄉民│品甲基安非│桃園市天祥七│安非他命21│,以新臺幣壹仟元│││生街53號4樓│他命1次│街為警盤查查│包(驗餘合│折算壹日,扣案之│││住處││獲│計純質淨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0.1966公│非他命貳拾壹包(││││││克)│驗餘合計純質淨重│││││││拾點壹玖陸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二│於101年4月│以吸食器燒│於101年4月│其所有施用│許仕豪施用第二級│││5日晚間7時│烤之方式施│5日晚間7時│剩餘之第二│毒品,處有期徒刑│││許,在址設桃│用第二級毒│50分許,在左│級毒品甲基│貳月,如易科罰金│││園縣龜山鄉萬│品甲基安非│列地點為警查│安非他命11│,以新臺幣壹仟元│││壽路2段1433│他命1次│獲│包(驗餘合│折算壹日,扣案之│││號之葳閣汽車│││計毛重7.6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旅館101室內│││3公克);│非他命拾壹包(驗││││││其所有供(│餘合計毛重柒點陸││││││但非專供)│柒叁公克)均沒收││││││本案施用毒│銷燬之,吸食器壹││││││品所用之吸│組沒收。││││││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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