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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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志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志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志健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補充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
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紀志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編號3至26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編號1至2、27至33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經受刑人於105年3月24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另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7至33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至26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暨斟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3年
2月)及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26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加計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7至33所示之7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6年6月)之總和(計算式:1年9月+6年6月=8年3月)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26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與如附表編號1至2、27至3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0日、99年10月26│99年11月9日、│99年10月7日、│││日、99年10月29日、99年9│99年11月11日、│99年10月12日、│││月28日、99年10月25日│99年11月15日│99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關年度案號│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9369號│0年度偵字第9369號│0年度偵字第936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實││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判決│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26罪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380號,自│││103年6月2日至105年3月1日止。│└──────┴──────────────────────────────────────┘┌──────┬────────────┬────────────┬────────────┐│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7日、│99年12月24日│99年12月27日、│││100年1月24日││100年1月20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關年度案號│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9369號│0年度偵字第9369號│0年度偵字第936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實││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判決│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26罪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380號,自│││103年6月2日至105年3月1日止。│└──────┴──────────────────────────────────────┘┌──────┬────────────┬────────────┬────────────┐│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8日│99年12月10日│99年12月13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關年度案號│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9369號│0年度偵字第9369號│0年度偵字第936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實││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判決│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26罪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380號,自│││103年6月2日至105年3月1日止。│└──────┴──────────────────────────────────────┘┌──────┬────────────┬────────────┬────────────┐│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4日│99年10月19日│99年11月2日、99年11月8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關年度案號│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9369號│0年度偵字第9369號│0年度偵字第936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實││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判決│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26罪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380號,自│││103年6月2日至105年3月1日止。│└──────┴──────────────────────────────────────┘┌──────┬────────────┬────────────┬────────────┐│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6日│99年10月19日│99年10月25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關年度案號│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9369號│0年度偵字第9369號│0年度偵字第936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實││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判決│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26罪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380號,自│││103年6月2日至105年3月1日止。│└──────┴──────────────────────────────────────┘┌──────┬────────────┬────────────┬────────────┐│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5日│99年10月27日、│99年11月2日││││99年10月29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關年度案號│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9369號│0年度偵字第9369號│0年度偵字第936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實││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判決│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26罪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380號,自│││103年6月2日至105年3月1日止。│└──────┴──────────────────────────────────────┘┌──────┬────────────┬────────────┬────────────┐│編號│19│20│21│├──────┼────────────┼────────────┼────────────┤│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4日、99年11月9日│100年1月13日│100年1月12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關年度案號│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9369號│0年度偵字第9369號│0年度偵字第936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實││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判決│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26罪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380號,自│││103年6月2日至105年3月1日止。│└──────┴──────────────────────────────────────┘┌──────┬────────────┬────────────┬────────────┐│編號│22│23│2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2日│100年1月12日│100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關年度案號│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9369號│0年度偵字第9369號│0年度偵字第936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實││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判決│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26罪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380號,自│││103年6月2日至105年3月1日止。│└──────┴──────────────────────────────────────┘┌──────┬────────────┬────────────┬────────────┐│編號│25│26│27│├──────┼────────────┼────────────┼────────────┤│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6日│99年11月26日│99年6月8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77│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74││關年度案號│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2號等、屏東地檢100年度偵│4號等│││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字第2999號等、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9369號│0年度偵字第936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2年度訴字第142號││實││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103年11月2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5號│102年度訴字第142號││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546號│││├────┼────────────┼────────────┼────────────┤││判決│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104年4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1至26罪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臺中│附表編號27至33罪業經判決│││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380號,自103年6月2日至105年3月1│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新│││日止。│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82││││號,自106年1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編號│28│29│30│├──────┼────────────┼────────────┼────────────┤│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99年6月9日│99年9月23日│99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機│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74│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74│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74││關年度案號│4號等│4號等│4號等│├─┬────┼────────────┼────────────┼────────────┤│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42號│102年度訴字第142號│102年度訴字第1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42號│102年度訴字第142號│102年度訴字第142號││決├────┼────────────┼────────────┼────────────┤││判決│104年4月21日│104年4月21日│104年4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27至33罪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82號,│││自106年1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編號│31│32│33│├──────┼────────────┼────────────┼────────────┤│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5日│99年10月28日│99年12月7日或8日│├──────┼────────────┼────────────┼────────────┤│偵查(自訴)機│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74│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74│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74││關年度案號│4號等│4號等│4號等│├─┬────┼────────────┼────────────┼────────────┤│最│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42號│102年度訴字第142號│102年度訴字第1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42號│102年度訴字第142號│102年度訴字第142號││決├────┼────────────┼────────────┼────────────┤││判決│104年4月21日│104年4月21日│104年4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附表編號27至33罪業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82號,│││自106年1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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