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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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丙○○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委任 劉灼熙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原告提出之委任劉灼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未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自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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