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7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謝喬安 (原名 謝寶元 )與被上訴人 宋源發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09號),扶助被上訴人宋源發,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周舒雁法官黃書苑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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