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5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許婉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許曾慧鏘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8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玉珮法官謝說容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